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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基础上,将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调整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强调了依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分类管理的监管理念。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产品作为特殊化妆品管理,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产品,考虑到其安全风险,也纳入到特殊化妆品范围,进行严格管理。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值得一提的是,育发、脱毛、健美、美乳、除臭的化妆品不再作为特殊化妆品管理,根据产品安全风险程度,以上5类化妆品将根据产品的作用机理,分别按照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管理或纳入药品管理。
化妆品产品按照安全风险程度分类管理,作为与产品安全息息相关的化妆品原料,同样根据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化妆品原料,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发布了调整完善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2015版)。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化妆品原料被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原料。对于化妆品新原料,新《条例》要求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同时设置了3年安全性监测期限,以保证其用于产品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