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文献查重检测系统 多语种 图文 高校 期刊 职称 查重 抄袭检测系统
研究人员过去会因自己的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警示,但当共同守则落定后,将会面临很严格的处罚。 以前那些未纳入惩戒范围的轻度学术不端行为之后应该受到法则的约束。 在科技部和社科院的牵头下,必须要在科研机构中建立起诚信制度。
四、高等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可采取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取消其获得的学术奖励和学术荣誉,以及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等处理措施。 查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009年3月19日,教育部发布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 《通知》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了具体界定,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伪造注释;(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这是教育部文件的第一条,它对学术不端行为作了界定。 《通知》主要不仅仅是为了界定学术不端,而是要对如何治理、惩处和预防学术不端作出要求,拿出措施,提出政策。 在《通知》第二条中要求:高校对本校有关机构或者个人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五)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上一篇: 论文检测修改方法有哪些? 下一篇: PaperRight-新一代论文查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