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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学问:既不能“弃用”,亦不能“滥用”. 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用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 教育惩戒作为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既不能“弃用”,亦不能“滥用”,需要立足其价值原则之上合理使用,知其边界与限度。.
惩戒是一种必要的恶,对于学生意味着一定程度上的痛苦或不愉快,它本身并非一种积极的教育手段。 教育惩戒应该遵循审慎性原则,慎用惩戒,无理由、无效、无益、无必要的情况下不应运用。 首先,教育惩戒要合法合规。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的法定职权,但这并不意味可以任意惩戒,需要依规而行,不能侵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惩戒规则的制定,一方面需要依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另一方面要允许广大学生与家长进行民主协商讨论,最终确立一套明确具体的惩戒规则,需要明确谁有权惩戒,何种行为要受到惩戒,采用何种方式,应该遵循什么程序,不当惩戒如何矫正补救等等。 其次,指向过错学生的主观故意行为。 教育惩戒不适用于所有的过错问题,主要针对主观故意的过错行为,对于无心之过并能主动意识到问题所在的学生,应予以适当宽容。
教育惩戒不意味着不尊重,每个学生都是有独特生命的个体,享有作为人的尊严,惩戒的目的是促进学生发展,忽视生命独特性而进行的惩戒不可能产生理想的教育效果。 教师需要倾听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充分尊重学生的独特性,做出适当的惩戒时机与方式。